各镇、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红旗区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已经2023年7月18日区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红旗区人民政府
2023年 7月 24日
红旗区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23〕31号)精神,为推进我区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实现资金直达企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便民利企为导向,强化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互通和集成化办理,依托省、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以政务服务平台为支撑,建成红旗区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服务平台。通过数据共享、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辅助,对企业信息和政策要素进行快速精准匹配,实现“政策找企、应享尽享、免申即享”。按照“成熟一批,梳理一批,新增一批”的原则,推动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惠企政策“免申请、零跑腿、快兑现”。建立完善的“1+2+3+N”(1个省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惠企政策和办事指南2个清单,政策条件库、企业画像库、政策匹配库三大基础模块,N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免申即享服务模式。
二、重点任务
(一)梳理政策清单。区直各部门要梳理各级各类惠企政策,重点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融资支持、招商优惠等领域筛选一批惠企政策,形成名单类(政策执行部门可直接提供企业名单)、条件类(惠企政策可数据化为若干颗粒化、区间化政策条件,平台通过企业数据比对分析,自动筛选出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两类政策清单,推动奖补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的名单类、条件类政策实现免申即享。对其他暂时难以数据化的政策,要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及时将符合要求的政策纳入免申即享覆盖范围。对到期过时的政策,各部门要及时宣布失效废止并书面报备区政务大数据局。(区发改委牵头,区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对接平台建设。按照“端口整合、一门受理”的原则,对接省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根据模块设置政策条件库、企业画像库、政策匹配库三大基础模块建设,实现与区直各相关部门政策兑现和资金拨付系统对接;政策执行部门对纳入免申即享清单的政策及要求进行梳理;提出数据提供部门和数据共享需求清单。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以“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为原则,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未明确禁止的,原则上不得拒绝数据共享申请。数据管理部门要将各类数据进行归集,根据政策执行部门提供的业务规则,通过数据共享、自动比对、智能审批等,实现基于政策条件颗粒化、市场主体数据结构化、审批流程标准化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区政务大数据局牵头,区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再造业务流程。对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事项,由原来的“申请、受理、审核、核拨、拨付”流程,优化为“数据比对、意愿确认、政策兑现”三个环节,实现由“企业先报、政府再审”转变为“系统智审、确认申领”的主动服务模式。对名单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在政策兑现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导入平台,通过平台发送短信、企业确认信息、部门审核拨付的方式发放奖补资金;对条件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在政策兑现前,对政策条件“颗粒化、数据化、区间化”情况进行再确认,通过平台自动匹配筛选企业、平台发送短信、企业确认信息、部门审核拨付的方式发放奖补资金。(区政务大数据局、区发改委牵头,区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编制办事指南。政策执行部门要编制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办事指南,规范并明确政策兑现的条件、时限、流程等,充分运用“万人助万企”等政策资源,使企业充分了解政策规定、操作流程,使惠企服务精准易懂。(区发改委、政务大数据局牵头,区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制度建设。区直各部门要及时修订与免申即享不相适应的制度和标准规范,新制定的惠企政策原则上要按照免申即享服务模式进行设计,要主动与数据管理部门对接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和办事指南。数据管理部门要将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全部纳入平台,加快推进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在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中的应用。区财政部门要结合预算管理实际,建立适用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的财政资金拨付制度。对纳入“免申即享”的政策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列入预算,不得因无预算而无法完成兑现。区发改委要实施政策资金兑现信用承诺制,依法依规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中。纪委监察部门要建立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纪律监察制度,审计部门要强化监督,保障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过程合规、合法、高效。(区发改委牵头,区财政局、审计局、政务大数据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资金监管。按照“免申不免审”的原则,在政策实施前,政策执行部门要会同数据资源部门,对政策匹配所需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进行再核查;审核审批过程中,政策执行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审批标准,灵活运用现场核验、过程公示、异议处置等方式,落实部门审核审批职责;资金拨付后,政策执行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预算绩效监管工作,提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合理化建议。(区财政局牵头,区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领导。建立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区直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负责部门免申即享政策的梳理归集,组织推动省、市、区有关免申即享政策落实,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加强责任落实。区政务大数据局负责平台对接协调和数据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管工作。各部门要对本部门惠企政策进行梳理,研究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审核审查职能。
(三)加强监督问效。区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评估和回头看,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政策梳理发布不及时、数据共享不配合、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实行通报机制;情节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部门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媒介,广泛宣传免申即享改革的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助力我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
附件:1.红旗区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河南省省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3.新乡市市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4.红旗区区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附件1
红旗区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为落实好纾困惠企政策,推动我区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实施,成立红旗区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范玉东 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常务副组长:程剑薇 区政府办主任
副 组 长:蔡 茜 区政协副主席、区政务大数据局局长
李 辉 区发改委主任
魏 曾 区财政局局长
成 员:王伟慧 区发改委副主任
朱向前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林吉良 区科技局副局长
赵瑞玲 区人社局副局长
孙东晖 区社会保险中心主任
赵元勋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李 毅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振伟 区教体文旅局副局长
周建斌 区审计局副局长
郭喜林 区统计局副局长
余 冰 区医保局副局长
管伟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二事务中心副主任
刘玉辉 区商务局副局长
梁春江 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建昌 区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副主任
郝 华 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朱 玺 区金融局副局长
孙博晓 区税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附件2
河南省省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1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
税费减免 |
省税务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2 |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省税务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3 |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
符合条件的 购车人 |
税费减免 |
省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4 |
扩大汽车后市场消费,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符合条件的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省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5 |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省税务局 |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工作方案》(豫发改财金〔2022〕392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6 |
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
符合条件的 市场主体 |
税费减免 |
省税务局 |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工作方案》(豫发改财金〔2022〕392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7 |
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省税务局 |
《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工作方案》(豫发改财金〔2022〕392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8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省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9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小型 微利企业 |
税费减免 |
省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10 |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税费减免 |
省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11 |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 |
税费减免 |
省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12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 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省税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13 |
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提高至100%。 |
旅行社 |
税费减免 |
省文化和 旅游厅 |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豫文旅产业〔2022〕2号) |
0371-65506771 |
14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 |
用人单位 |
税费减免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5号) |
0371-69690321 0371-61612309 |
15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豫财税〔2020〕2号) |
12366纳税服务 热线 |
16 |
将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省人防办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豫人防〔2021〕56号) |
0371-69175117 |
17 |
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各地根据实际可进一步延长缓缴期。缓缴期间免缴欠费滞纳金。 |
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税费缓缴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0371-66069831 |
18 |
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
用人单位 |
财政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0371-69690321 |
19 |
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持续支持。将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限额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省科技厅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豫政办〔2022〕9号) |
0371-65939600 0371-69691194 |
20 |
支持企业向科技型企业转变。对首次和连续三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配套奖补;对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销售收入规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
《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豫政办〔2022〕9号) |
0371-65956583 |
21 |
支持大型仪器设施购置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全部对企业共享。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20万元科研设备仪器使用券。对购买符合条件的进口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给予贴息支持。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
《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豫政办〔2022〕9号) |
0371-65939600 |
22 |
科技型中小企业用户使用省共享服务平台科研设施和仪器提供的服务,可按实际发生额给予30%的补助,最高额度为每年20万元/年。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
《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豫科〔2018〕137号) |
0371-65939600 |
23 |
支持中小微企业参加河南省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优秀项目和团队优先推荐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
《河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服务“万人助万企”活动十项举措>的通知》(豫科〔2021〕99号) |
0371-86561697 |
24 |
对申请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上市的省内“专精特新”企业,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50万元补助。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融资支持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河南证监局 省财政厅 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2〕14号) |
0371-69690821 |
25 |
申请境外上市融资的省内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融资支持 |
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 河南证监局 省财政厅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2〕14号) |
0371-69690821 |
26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起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12个月房租;对存在转租情形的房屋,要将国有单位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 |
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 |
省财政厅 省政府国资委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0371-65808058 0371-65507031 |
27 |
对行驶G59呼北高速全线、S62淮内高速邢集至淮滨段、S21濮商高速淮滨至固始段高速公路的货车,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施高速公路货车通行费差异化政策的通知》(豫交文〔2021〕3号)规定的差异化政策基础上实行通行费8折优惠。 |
符合条件的货车 |
高速通行费优惠 |
省交通运输厅 |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实施货车差异化收费政策的通知》(豫交文〔2022〕10号) |
12328交通热线 |
附件3
新乡市市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1 |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设备、软件投资,按照省级财政补助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22〕8号) |
0373-3696823 |
2 |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平台),根据省考核结果,对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22〕8号) |
0373-3696823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3 |
对首次入“四上”企业库(非首次入库但之前未享受入库奖励的视为首次入库)且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系统、财政部门信息系统的企业实行差异化奖励。对首次入库且满足相关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给予奖励2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三年(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其间为一个完整年度)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统计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新政办〔2022〕18号) |
0373-3696823 |
4 |
鼓励装备企业研发创新,产品入选年度河南省装备制造业十大标志性高端装备的,对研发制造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2〕35号) |
0373-3696079 |
5 |
推广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支持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对获得诚信管理体系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2〕35号) |
0373-3696829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6 |
支持印染企业绿色化、清洁化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工信部公告符合印染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2〕35号) |
0373-3696825 |
7 |
推进智能家居、定制家居产品研发设计。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金奖的家居企业,每个奖项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2〕35号) |
0373-3696825 |
8 |
支持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对成功列入河南省绿色建材生产综合基地的水泥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发改委 市资源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建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2〕35号) |
0373-3696540 |
9 |
支持推广绿色建材。对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企业,每项产品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应用绿色建材产品。支持建材行业规范发展,对符合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并首次列入国家工信部公告名单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2〕35号) |
0373-3696540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10 |
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市转化获批上市的新药,根据药品类别予以支持。对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第2类化学药、2-3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第3-4类化学药、3-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已有注册批件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补充研究并取得的补充注册批件的,给予50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2〕35号) |
0373-3696829 |
11 |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评为省头雁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2〕35号) |
0373-3696837 |
12 |
鼓励企业技改项目入库。对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并纳入统计部门技改项目库的,项目完工退库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统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2〕35号) |
0373-3696837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13 |
推动产业体系现代化,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经省级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2〕35号) |
0373-3696522 |
14 |
对首次获得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2〕35号 |
0373-3696815 |
15 |
被国家、省认定为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2〕35号) |
0373-3696995 |
16 |
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
0373-3696837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17 |
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和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服务获得实际收入,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
0373-3696995
|
18 |
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对研发制造单位按照省级财政奖励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
0373-3696079
|
19 |
对经省认定的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对市内研发企业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15%给予配套支持。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
0373-3696834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20 |
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在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
0373-3696522 |
21 |
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园区、项目、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
0373-3696837 |
22 |
对获得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工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
0373-3696837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23 |
对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按照获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完成在交易所上市发行三个时间节点,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金融工作局 |
《关于印发新乡市“登顶太行”企业上市五年倍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23〕5号) |
0373-3699856 |
24 |
对首次入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商务局 市统计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新政办〔2022〕18号) |
0373-3031206 |
25 |
对首次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到入统标准2倍及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发改委 市统计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新政办〔2022〕18号) |
0373-3696721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26 |
对首次入库的资质建筑企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统计局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新政办〔2022〕18号) |
0373-3696562 |
27 |
已纳入我市统计库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市统计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21〕78号) |
0373-3696562 |
28 |
已纳入我市统计库的建筑企业年产值50亿元以上且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年产值20亿元以上且年度地方财政贡献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年产值10亿元且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我市企业施工的建设项目获得“鲁班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州杯”的奖励10万元。 |
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住建局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统计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21〕78号) |
0373-3696562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29 |
大宗旅游团队:市域外一次性招徕旅游专列、专机来新乡的团队,住一晚(所住处须证照齐全),游览我市2个(含)3A级以上收费景区,400人以上(专机100人以上)奖励招徕 社4万元,500 人以上(专机160人以上)奖励招徕社6万元,600人以上(专机200人以上)奖励招徕社8万元,800人以上(专机300人以上)奖励招徕社10万元。每多住宿一晚,奖励金额提高1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文旅局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 号) |
0373-3077649 |
30 |
自驾旅游团队:对招徕社招徕的自驾游车队,车辆50台以上,购票人数不少于180人,参观新乡2个(含)3A 级以上收费景区,在新乡住宿1晚(含)以上,给予招徕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多住宿一晚,奖励金额增加1万元。车辆80台以上,购票人数不少于300人,参观新乡2个(含)3A 级以上收费景区,在新乡住宿1晚(含)以上,给予招徕社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多住宿一晚,奖励金额增加1.5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文旅局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 号) |
0373-3077649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31 |
出外宣传推介:我市文旅企业组织赴客源城市进行专场旅游宣传推介的,给予组织企业资金奖励,每个推介城市奖励0.5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文旅局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 号) |
0373-3077649 |
32 |
旅游商品奖励:对在文化和旅游部举办或者授权举办的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在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举办或者授权举办的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 2万元、1万元、0.5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文旅局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 号) |
0373-3077649 |
33 |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对新进入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分别给予非行政事业项目单位或非遗传承人一次性3万元、0.5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文旅局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 号) |
0373-3077649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34 |
加强文化艺术创作与普及。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华剧目奖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群星奖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 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艺术之乡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文旅局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 号) |
0373-3077649 |
35 |
加强非国有博物馆体系建设。对新创建非国有博物馆的,给予非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1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文旅局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 号) |
0373-3077649 |
36 |
加快乡村旅游发展。对新创建三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新创建成功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特色村)、省级乡村旅游特色村分别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5万元、1.5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文旅局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 号) |
0373-3077649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37 |
加强民宿建设。对新创建丙级民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文旅局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 号) |
0373-3077649 |
38 |
加快研学旅游发展。对新创建市级研学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文旅局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 号) |
0373-3077649 |
39 |
加强旅游景区品牌创建。对新创建的 1A级、2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和3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文旅局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 号) |
0373-3077649 |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40 |
凡是与互联网企业签订智慧文旅营销长期战略合作合同,合同资金额度在 50万元(含)~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资金额度在100万(含)~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资金额度在3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8万元;资金额度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文旅局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 号) |
0373-3077649 |
41 |
凡是与互联网企业签订文旅专项宣传推广活动的,活动费用在20万元~50 万元之间的,奖励企业2万元;活动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3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市文旅局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 号) |
0373-3077649 |
附件4
红旗区区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1 |
在企业资质提升方面,对于通过新认定的企业(资质提升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雏鹰企业、省级瞪羚企业、首次通过评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连续三年通过复核评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认定通过级别分别给予2万元到50万元的奖励。
|
在红旗区区域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并且税款在红旗区缴纳的企业单位。 |
财政补贴 |
区科技局 |
红旗区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红政〔2021〕41号) |
0373-5802398 |
2 |
创新平台建设: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不同级别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到100万元标准奖励;对于不同级别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认定通过级别分别给予5万元到30万元奖励。 |
在红旗区区域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并且税款在红旗区缴纳的企业单位。 |
财政补贴 |
区科技局 |
红旗区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红政〔2021〕41号) |
0373-5802398 |
3 |
重大项目实施:对于获得国家、省、市不同级别的科技重大项目,按照获得项目级别和资金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万元到200万元项目配套奖励(获得上级扶持资金小于奖励办法规定时,按照不高于上级扶持资金金额,1:1配套),项目资金采取后补助形式(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配套奖励)。 |
在红旗区区域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并且税款在红旗区缴纳的企业单位。 |
财政补贴 |
区科技局 |
红旗区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红政〔2021〕41号) |
0373-5802398 |
4 |
创新载体组建: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市不同级别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农业科技园、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协同创新创业中心按照认定通过级别分别给予15万元到100万元奖励。 |
在红旗区区域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并且税款在红旗区缴纳的企业单位。 |
财政补贴 |
区科技局 |
红旗区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红政〔2021〕41号) |
0373-5802398 |
5 |
科技成果转化: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我区主要完成单位按1:1配套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对于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区转移转化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对我区技术承接单位给予补助,最高奖励5万元。 |
在红旗区区域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并且税款在红旗区缴纳的企业单位。 |
财政补贴 |
区科技局 |
红旗区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红政〔2021〕41号) |
0373-5802398 |
6 |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通过新认定的不同级别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领军企业等按照认定通过级别分别给予3到20万元的奖励;对于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当年承担主要编写、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且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5万元奖励;对于新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省主导农作物品种完成单位,奖励标准分别为10万元、5万元;对于新授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奖励标准为1万元;对于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标准为1000元;对于新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标准为500元。 |
在红旗区区域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并且税款在红旗区缴纳的企业单位。 |
财政补贴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红旗区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红政〔2021〕41号) |
0373-5802398 |
7 |
在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方面,对新认定的省级中试基地、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现有的省级研发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孵化器等双创载体在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
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均在红旗区内的企业,已经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变更工商、税收地址。 |
财政补贴 |
区科技局 |
红旗区创建国家级双创示范区若干政策(试行)(红政〔2022〕21号) |
0373-5802398 |
8 |
对获批立项的省、市级“揭榜挂帅”的项目,按省级不超过合同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市级不超过合同额的1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支持。 |
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均在红旗区内的企业,已经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变更工商、税收地址。 |
财政补贴 |
区科技局 |
红旗区创建国家级双创示范区若干政策(试行)(红政〔2022〕21号) |
0373-5802398 |
9 |
对整体迁入红旗区的“四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非“四上”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落地一年后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万元奖励。 |
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均在红旗区内的企业,已经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变更工商、税收地址。 |
财政补贴 |
区科技局 |
红旗区创建国家级双创示范区若干政策(试行)(红政〔2022〕21号) |
0373-5802398 |
10 |
对纳入我区“十四五”规划的三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等投入,按其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贴,每个平台每年最高补贴50万元;获得补贴的平台,按其获取补贴金额通过新东区向辖区企业等额发放创新券,用于辖区企业在发券平台享受公共技术服务。 |
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均在红旗区内的企业,已经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变更工商、税收地址。 |
财政补贴 |
区金融局 |
红旗区创建国家级双创示范区若干政策(试行)(红政〔2022〕21号) |
0373-5802398 |
11 |
对中科院、大型央企、“双一流”高校、世界500强企业等在我区共建重点实验室或分支机构、检测平台、院士工作站、外籍专家工作室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开办费和建设期研发费用支持,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
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均在红旗区内的企业,已经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变更工商、税收地址。 |
财政补贴 |
区科技局 |
红旗区创建国家级双创示范区若干政策(试行)(红政〔2022〕21号) |
0373-5802398 |
12 |
对区内科技型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实施转化、产业化的,按其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补贴,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科技型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技术研发,按其委托高校院所开展技术研发额的10%给予补贴,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 |
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均在红旗区内的企业,已经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变更工商、税收地址。 |
财政补贴 |
区科技局 |
红旗区创建国家级双创示范区若干政策(试行)(红政〔2022〕21号) |
0373-5802398 |
13 |
对经过省级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其承担的省级以上人才科技专项,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的扶持。 |
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均在红旗区内的企业,已经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变更工商、税收地址 |
财政补贴 |
区科技局 |
红旗区创建国家级双创示范区若干政策(试行)(红政〔2022〕21号) |
0373-5802398 |
14 |
支持建设双创载体方面,对企业、高校在智慧岛规划范围内建设的双创载体,给予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购置等费用补贴。经市级认定的,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省级认定的,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区内各类双创载体的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给予创新载体3万元的奖励。 |
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均在红旗区内的企业,已经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变更工商、税收地址 |
财政补贴 |
区科技局 |
红旗区创建国家级双创示范区若干政策(试行)(红政〔2022〕21号) |
0373-5802398 |
15 |
对智慧岛建设的运营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在省市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最高15%贴息补助。 |
适用于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均在红旗区内的企业,已经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变更工商、税收地址 |
财政补贴 |
区科技局 |
红旗区创建国家级双创示范区若干政策(试行)(红政〔2022〕21号) |
0373-5802398 |
16 |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继续执行上限标准,由10%提高至20%(工程项目为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 |
政府采购 |
区财政局、各预算单位 |
红旗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红财监〔2022〕6号) |
0373-2048715 |
17 |
提升预付款比例,要求全区各预算单位实行预付款制度(可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比例不低于30%,其中中标、成交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预付款比例不低于50%。 |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 |
政府采购 |
区财政局、各预算单位 |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再提升工作》的通知(红财监〔2021〕8号) |
0373-2048715 |
18 |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设备、软件投资,按照省级财政补助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工信局 财政局 各镇办、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22〕8号) |
0373-7105327 |
19 |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平台),根据省考核结果,对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工信局 财政局 各镇办、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22〕8号) |
0373-7105327 |
20 |
对首次入“四上”企业库(非首次入库但之前未享受入库奖励的视为首次入库)且纳入统计部门统计系统、财政部门信息系统的企业实行差异化奖励。对首次入库且满足相关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给予奖励2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三年(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其间为一个完整年度)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工信局 统计局 财政局 税务局 各镇办、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新政办〔2022〕18号) |
0373-7105327 |
21 |
鼓励装备企业研发创新,产品入选年度河南省装备制造业十大标志性高端装备的,对研发制造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工信局 财政局 各镇办、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2〕35号) |
0373-7105327 |
22 |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评为省头雁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工信局 财政局 各镇办、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2〕35号) |
0373-7105327 |
23 |
鼓励企业技改项目入库。对企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并纳入统计部门技改项目库的,项目完工退库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工信局 统计局 财政局 各镇办、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2〕35号) |
0373-7105327 |
24 |
推动产业体系现代化,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经省级认定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工信局 财政局 各镇办、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2〕35号) |
0373-7105327 |
25 |
对首次获得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工信局 财政局 各镇办、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2〕35号 |
0373-7105327 |
26 |
被国家、省认定为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工信局 财政局 各镇办、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点产业细分领域支持政策》的通知(新政办〔2022〕35号) |
0373-7105327 |
27 |
对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工信局 财政局 各镇办、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
0373-7105327 |
28 |
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和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服务获得实际收入,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工信局 财政局 各镇办、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
0373-7105327 |
29 |
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对研发制造单位按照省级财政奖励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工信局 财政局 各镇办、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
0373-7105327 |
30 |
对经省认定的河南省首版次软件产品,对市内研发企业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15%给予配套支持。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工信局 区财政局 各镇办、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
0373-7105327 |
31 |
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在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工信局 财政局 各镇办、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
0373-7105327 |
32 |
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园区、项目、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工信局 财政局 各镇办、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
0373-7105327 |
33 |
对获得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工信局 财政局 各镇办、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21〕64号) |
0373-7105327 |
34 |
已纳入我区统计库的建筑企业年产值50亿元以上且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年产值20亿元以上且年度地方财政贡献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年产值10亿元且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我市企业施工的建设项目获得“鲁班奖”的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州杯”的奖励10万元。 |
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城建局 财政局 税务局 统计局 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21〕78号) |
0373-3368001 |
35 |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对新进入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分别给予非行政事业项目单位或非遗传承人一次性3万元、0.5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教体文旅局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文旅产业发展奖补引导资金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1〕27 号) |
0373-5291826 |
36 |
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提高至100%。 |
旅行社 |
税费减免 |
区教体文旅局 |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豫文旅产业〔2022〕2号) |
0373-5855332 |
37 |
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等上市成功,除市级支持外,红旗区政府每家奖励1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成功后,红旗区政府对成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企业,除市级支持外,每家再奖励5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金融局 |
《红旗区鼓励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奖励办法的通知》(红政〔2020〕100号)
|
0373-6307388 |
38 |
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成功后,红旗区政府对成功在展示板和交易板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金融局 |
《红旗区鼓励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红政〔2017〕17号)
|
0373-6307388 |
39 |
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区社保中心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0373-2021370 |
40 |
对首次入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商务局 统计局 财政局 税务局 各镇办、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新政办〔2022〕18号) |
0373-6307393 |
41 |
对首次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到入统标准2倍及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商务局 统计局 财政局 税务局 各镇办、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新政办〔2022〕18号) |
0373-6307393 |
42 |
对首次入库的资质建筑企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城建局 财政局 统计局 各镇办、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新政办〔2022〕18号) |
0373-3368001 |
43 |
已纳入我区统计库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首次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
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 |
财政奖补 |
区城建局 财政局 统计局 各镇办、红开区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新政办〔2021〕78号) |
0373-3368001 |
44 |
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最高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区社保中心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0373-20213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