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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区长教育质量奖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4 16:07:57 发布人:

 

各镇、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红旗区区长教育质量奖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2023年8月25日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旗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红旗区区长教育质量奖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全国、省、市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发展和规范各级各类教育的意见和要求,切实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评价和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全区教育系统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推动我区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制定本方案。

一、设置原则

(一)坚持导向性。通过评选奖励,在全区树立一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先进典型。

(二)坚持全面性。统筹兼顾各级各类教育,坚持向基层学校和特色学校倾斜。

(三)坚持公平性。推荐、考核、评审等环节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公平

二、设置类别

“区长教育质量奖”分设“学校质量奖”“名校长质量奖”“名教师质量”“名班主任质量奖”四类

三、奖励方式

每年安排56万元专项资金,奖励荣获“区长教育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

四、奖金设置

(一)学校质量奖3个,共15万元) 

参评对象: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教中心 

评选数量:小学2,幼儿园中学(初中、普通高中、职教中心1个,共 3个单位。

奖励额度:每个单位奖励5万元,共计15万元。

(二)名校长质量奖 (3人,共 3万元)

学校本年度获得学校质量奖”,且该学校校长在本校任校长满一年,校长荣获“名校长质量奖”。 

奖励额度:每人奖励1万元共计3万元。

(三)名教师质量奖20人,20万元) 

参评对象: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教中心在职教师。

评选数量:幼儿园3、小学 13中学(初中、普通高中、职教中心)4人,20

奖励额度:每奖励1万共计20万元。 

(四)名班主任质量奖18人,18万元) 

参评对象: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教中心现任班主任。

评选数量幼儿园2人、小学13中学(初中、普通高中、职教中心)3人,18 

奖励额度:每人奖励1万共计18万元。 

五、评审发放程序

(一)初选每年7月底前,区属各学校和幼儿园依据参评条件和推荐名额,要求组织初选,确定候选单位和个人,并进行公示,形成意见后推荐至“区长教育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评审。每年8月10日前,“区长教育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分别对“学校质量奖”“名校长质量奖”“名教师质量奖”“名班主任质量奖”的推荐单位、个人进行业绩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初步确定获奖单位和个人,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公示。对拟定的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公示。

(四)实施。经公示无异议,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奖励

六、奖金使用

(一)单位奖励资金使用。获奖单位可将奖励资金作为教育科研经费,组织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深入开展教育科研活动,以优秀的教研成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的提升;也可作为学科骨干教师和班主任教师的培训经费,积极组织教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活动;还可用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的奖励,通过完善的奖励机制,营造拼搏进取、开拓创新的浓厚氛围。

(二)个人奖励资金的使用。“名校长质量奖”“名教师质量奖”和“名班主任质量奖”奖励资金分别用于名校长、名教师和名班主任综合素质和专业发展水平提升的专项培训或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等支出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区长教育质量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评审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分管教育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教体文旅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教体文旅局区教体文旅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区长教育质量奖”评审办法的制定、专家库组建、评审、公示等具体工作。

(二)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区长教育质量奖”设立的目的意义,营造尊师重教、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标准。要严格接照“实事求是、宁缺毋滥、优中选优”的原则,逐级申报、严格把关、确保质量,选拔和推荐最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参加评选。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信用联合奖惩系统”进行查询,征求同级信访、综治、计生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纪检部门意见,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在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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