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镇、办事处,区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有关规定,对 2023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区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意见》(红政〔2011〕93号)等41份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红政办〔2010〕66号)等22份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废止。
三、《关于印发红旗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红政〔2022〕55号)等2份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本决定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起草和实施部门应当作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建议。
本决定规定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份)
2.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份)
3.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份)
4.规范性文件修改的相关条款
红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1日
附件1
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1份)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 |
1 |
红政〔2011〕93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工作的意见 |
2 |
红政〔2012〕89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招商引资全程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
3 |
红政〔2012〕125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卫片执法检查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
4 |
红政〔2012〕136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红旗区区直单位行政管理事项目录》的通知 |
5 |
红政办〔2012〕24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旗区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的通知 |
6 |
红政〔2014〕12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7 |
红政〔2014〕36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8 |
红政〔2014〕51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人地挂钩试点工作指标交易价款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9 |
红政〔2014〕74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
10 |
红政〔2014〕75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
11 |
红政〔2014〕76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办法》的通知 |
12 |
红政〔2014〕139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承接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13 |
红政办〔2014〕64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旗区区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14 |
红政〔2015〕49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
15 |
红政〔2015〕132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创新型单位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16 |
红政〔2016〕34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红旗区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
17 |
红政〔2017〕17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鼓励企业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
18 |
红政办〔2018〕48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旗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辅助服务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19 |
红政办〔2018〕50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旗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 |
红政〔2018〕101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1 |
红政〔2018〕182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22 |
红政办〔2019〕26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旗区禁养区畜禽养殖场(户)搬迁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23 |
红政〔2019〕72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
24 |
红政办〔2016〕1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的通知 |
25 |
红政办〔2020〕1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旗区创建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改革试点县(区)工作实施方案》和《红旗区扩充教育资源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0-2022)》的通知 |
26 |
红政〔2020〕17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7 |
红政〔2020〕44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8 |
红政〔2020〕100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鼓励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奖励办法的通知 |
29 |
红政办〔2020〕28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旗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30 |
红政〔2021〕41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
31 |
红政〔2021〕90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32 |
红政〔2022〕50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33 |
红政〔2022〕41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
34 |
红政〔2022〕76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35 |
红政办〔2022〕37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旗区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
36 |
红政办〔2022〕34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旗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37 |
红政〔2022〕113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红旗区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的通知》 |
38 |
红政〔2023〕61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的通知 |
39 |
红政〔2023〕21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大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稳定向好政策措施的通知 |
40 |
红政〔2023〕78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41 |
红政〔2023〕72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区长教育质量奖实施方案的通知 |
附件2
宣布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份)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 |
1 |
红政办〔2010〕66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 |
2 |
红政〔2015〕1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
3 |
红政〔2020〕1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区长教育质量奖实施方案(施行)的通知 |
4 |
红政〔2016〕72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5 |
红政〔2016〕88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新乡863科技孵化器”与“梦想加创智空间”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6 |
红政〔2022〕21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创建国家级双创示范区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
7 |
红政办〔2021〕20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旗区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
8 |
红政办〔2021〕34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旗区政务诚信红旗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9 |
红政〔2017〕49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的意见(试行) |
10 |
红政〔2017〕68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 |
11 |
红政〔2022〕44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工业类招商引资项目第三方引荐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12 |
红政〔2022〕43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13 |
红政〔2012〕86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郊型观光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推进品牌农业战略的意见 |
14 |
红政办〔2014〕19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15 |
红政〔2015〕35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 |
16 |
红政办〔2015〕17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旗区农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17 |
红政办〔2023〕17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旗区2023年封闭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地热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18 |
红政办〔2012〕60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19 |
红政〔2014〕81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文物古迹保护管理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
20 |
红政〔2018〕65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红旗区移动智能终端配套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
21 |
红政〔2018〕73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22 |
红政办〔2022〕1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旗区“灾后重建*情暖红旗”促消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
附件3
予以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份)
序号 |
文号 |
文件名 |
1 |
红政〔2022〕55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2 |
红政〔2015〕15号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附件4
规范性文件修改的相关条款
一、关于《关于印发红旗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红政〔2022〕55号)需要修改情况的说明
由于省市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变动,《关于印发红旗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红政〔2022〕55号)需要修改的内容如下:
1.原文:“第四条 灵活就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高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修改为:第四条 灵活就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高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修改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54号)
2.原文:“第六条 自主创业可申请政府贴息贷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个人不超过20万元、小微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修改为:“第六条 自主创业可申请政府贴息贷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按个人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不超过400万元的额度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修改依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豫财金〔2024〕2号)、《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
3.原文:“第八条 可领取求职创业补贴。对能够按照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的毕业年度内的离校毕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求职创业补贴。毕业学年困难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六类高校毕业生指: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身体有残疾的高校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领取过的毕业生不再享受。”
修改为:第八条 可领取求职创业补贴。对能够按照规定进行实名制登记的毕业年度内的离校毕业未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修改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202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24〕152号)
二、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2015〕15号)需要修改情况的说明
由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保中心相关政策变动,《关于印发红旗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2015〕15号)需要修改的内容如下:
1.原文:“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修改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修改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二版)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3号)
2.原文:“四、基金筹集(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
修改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调整为每人每年200元,取消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调整后,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年的缴费档次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和5000元,共15个缴费档次。”
修改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豫人社〔2018〕8号)
3.原文:“四、基金筹集(三)政府补贴:省、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于选择1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10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其中,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0元,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区财政为重度残疾人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代缴后仍享受省、市缴费补贴;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每人每年缴费补贴100元;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上参保缴费且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每人每年缴费补贴100元。”
修改为:健全缴费激励机制,增加缴费梯次补贴,加大政府缴费补贴力度,多缴多补,鼓励引导参保群众多缴多得。将豫政〔2014〕84号规定的政府给予参保人员相应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调整为:
(一)缴费200元补贴30元,缴费300元补贴40元,缴费400元补贴50元。
(二)缴费500元补贴6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100元,缴费800元补贴120元,缴费900元补贴140元,缴费1000元补贴160元。
(三)缴费1500元补贴190元,缴费2000元补贴220元,缴费2500元补贴250元,缴费3000元补贴280元,缴费4000元补贴310元,缴费5000元补贴340元。
(四)参保人员当年没有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
(五)缴费补贴扣除省级补助外,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
区财政为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及缴费困难群体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代缴后仍享受省、市缴费补贴;对于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每人每年缴费补贴100元;对年龄在45周岁以上参保缴费且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每人每年缴费补贴100元。
修改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豫人社〔2018〕 8号)
4.原文:“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修改为:待遇领取人员因病或自然死亡、法院宣告死亡、判处死刑的,应办理待遇终止核定。
修改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第二版)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