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的公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新乡市人民路142号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邮编:453000
联系电话:0373-3066110
环评批复:
http://www.hqq.gov.cn/uploadfile/2022/0318/20220318113650997.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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