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区综合性安全生产规划,拟订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及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草案和规程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统筹、协调的具体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和相关活动;督促、检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各镇、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四)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区属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五)承担非煤矿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六)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省、市调查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区安全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申报、推广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和监督监察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举办大型经贸、文化、体育等集会活动安全预案备案工作。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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