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1个内设机构:办公室(审计监督股、审理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红旗区审计局的主要职责为:
(1)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对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乡镇、社区办事处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区属及区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对区属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对区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对与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8)受区组织部门和区政府委托对区属党政领导干部 、区属企业及区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
(9)办理上级审计机关授权进行的审计事项。
(10)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