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3-19 19:41:19 发布人:

区农业农村局内设8个科室,分别是:综合办公室、农业、农机、畜牧、水利、林业、农村环境整治、扶贫开发工作中心。
    (一)职责调整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不再保留区畜牧局,将区畜牧局的职责划入区农委。
    3、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4、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5、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6、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7、加强推进农业产业化职责。
    8、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全区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9、加强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农、林、水、畜牧、农机、供销社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区有关产业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主管产业的结构布局的调整,资源配置及产业间的综合平衡。
    2、承担完善全区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3、指导全区粮食、棉花、油料、蔬菜、食用菌、水果、中药材、花卉、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与区财政部门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配合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4、围绕做大做强农业产业,抓好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发展。组织开展农产品品牌创建,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的责任。承担提升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开展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
    5、组织、协调全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对农作物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6、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上报农业灾情,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7、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8、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制订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红旗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9、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区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10、承担推进全区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区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11、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区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负责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12、参与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贯彻落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区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区级林业资金,管理区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13、负责提出国家、省及市、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14、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全区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承担水能资源的调查工作,负责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以及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制度。指导水利行业和乡镇供水工作。
    15、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16、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红旗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对河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17、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区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18、编制、审查全区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19、指导水文工作。指导全区水文水资源监测、管理,对河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
    20、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区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21、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22、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指导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并处理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参与河流的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23、开展全区水利科技。指导全区水利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全区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24、负责全区畜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区域生产、信息工程、市场体系建设工作;做好畜牧产业化经营的研究、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按照审批权限,负责畜牧业基地、项目的审查(审定)、论证、申报、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25、负责全区畜禽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卫生检疫检验、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26、负责全区种畜禽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种畜禽、兽医、兽药、饲料标准的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27、指导全区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化服务活动;指导、协调全区农业机械化生产和经营活动。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及涉农机械的使用管理、登记入户、核发牌证、农机技术状态检验工作;负责农机操作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年度审验工作;负责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
    28、组织农机的试点、试验、示范和农机化重大项目的论证、立项和实施。负责农机教育和农民农机职业技术教育工作;负责农机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机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工作;负责农机修理网点的建设和修理工的考核发证工作。
    29、按照政府授权,负责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管理棉花、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销售储备工作。
    30、组织指导全区供销社系统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搞好农业社会化报务体系和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引导、组织农民进入市场,活跃城乡商品流通,促进城乡经济发展。  
    31、维护基层供销社的合法权益,协调同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关系。监督管理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享有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32、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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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杨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