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决定:
王 严同志任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车宏明同志任红旗区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局副局长、主任科员,不再担任红旗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副局长、主任科员职务;
郑鹤鹤同志任红旗区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局副局长;
李兴良同志任红旗区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红旗区教育文化体育局主任科员职务;
赵荣礼同志任红旗区教育体育和文化旅游局副主任科员,不再担任红旗区教育文化体育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刘 伟同志不再担任红旗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 冰同志任红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不再担任红旗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张 利同志任红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不再担任红旗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尹彦杰同志任红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任科员;
张伍新同志任红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红旗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科员职务;
韩邦卫同志任红旗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
梁 露同志任红旗区财政局副局长,不再担任红旗区财政局副主任科员职务;
赵 敏同志任红旗区财政局副主任科员,不再担任红旗区财政局副局长职务;
梁春江同志任红旗区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吕印坤同志任红旗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
李庆民同志任红旗区农业农村局主任科员,不再担任红旗区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科员职务;
王光华同志任红旗区农业农村局副主任科员,不再担任红旗区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科员职务;
和献峰同志任红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不再担任红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申 林同志任红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不再担任红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张利明同志任红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科员;
卢启学同志任红旗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不再担任红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张洪新同志任红旗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
朱明辉同志任红旗区应急管理局副主任科员,不再担任红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陈方舟同志任红旗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不再担任红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韩志辉同志任红旗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朱 玺同志任红旗区金融工作局副局长,不再担任红旗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闫 静同志任红旗区金融工作局副局长,不再担任红旗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职务;
杨明华同志任红旗区信访局副主任科员,不再担任红旗区信访局副科级信访督查专员职务;
罗开慧同志任红旗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副局长,不再担任红旗区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职务;
卞政建同志任新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李 东同志任红旗区特色商业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张迎杰同志任红旗区创业服务中心主任,不再担任红旗区制造业基地管委会副主任职务;
李志芳同志任红旗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主任;
许 杰同志任红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不再担任红旗区特色商业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刘 峰同志任红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不再担任红旗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大队长职务;
王德生同志任红旗区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大队长;
张 莉同志任红旗区健康教育所所长;
袁志峰同志任红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不再担任红旗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职务;
赵 娟同志任红旗区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主任;
王 昊同志任红旗区劳务输出服务局局长;
曹福玉同志不再担任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杜素民同志不再担任红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职务;
张兴泉同志不再担任新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李瑞祥同志不再担任新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局局长职务;
郝思奇同志不再担任新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土地规划局局长职务;
李 辉同志不再担任新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局长职务;
陈理想同志不再单位红旗区特色商业区管理办公室主任、红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王其峰同志不再担任红旗区创业服务中心主任职务;
李静远同志不再担任红旗区劳务输出服务局局长职务;
吴 臻同志不再担任红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范航祺同志不再担任红旗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媛媛同志不再担任红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
张盼盼同志不再担任红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职务;
董艳超同志不再担任红旗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职务;
陈 亮同志不再担任红旗区文庙市场管委会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