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加快创新升级步伐,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实现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牵头制定了《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办法(试行)》,从2020年开始对全国综合保税区开展年度发展绩效评估,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指导推动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更好地发挥开放平台功能和作用。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建设发展工作,将其作为构建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开放强省的重要平台和抓手,全力推进建设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全省已有郑州新郑、郑州经开、南阳卧龙、洛阳、开封等5个综合保税区和商丘、孟州德众、民权、许昌等4个保税物流中心,开放平台布局不断优化完善。2020年全省综合保税区进出口值达4367.69亿元,占全省进出口总值的65.6%,有力支撑了全省高水平对外开放。但同时,也面临一些困难和不足,部分在建、申建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缺乏统筹谋划,重大项目和主导产业支撑不足;部分已建成运行的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创新发展能力不强,体制机制不活,运营规模效益亟待提升,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管理。为此,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口岸办)会同郑州海关、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特点
《意见》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突出指导性和操作性。围绕高水平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两大基本任务,明确工作重点和主要举措,提出量化指标,为申建管理、择优推荐、绩效评估和工作督导提供依据。二是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针对规划建设、产业支撑、创新发展、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针对性措施,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指导管理。三是突出协同联动发展。注重发挥各类口岸和战略平台优势,强化协同联动和政策叠加效应。四是突出责任落实。明确省直有关部门工作指导和协同配合职责,强化相关省辖市政府、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的具体落实责任,形成推动工作合力。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提出3方面12条意见。
第一,扎实推动高水平建设。提出4条意见:一是严格按照国家批复规划面积和四至范围推进建设,合理控制周边区域用地,注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综合运营效益。二是加强项目储备和招商引资,新设立综合保税区在验收时要有投产运营的标志性产业项目,封关运营2—3年内要入驻一批重大项目。三是加大对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建设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鼓励所在省辖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或产业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四是支持在周边规划建设相关产业园区和配套功能区。
第二,有序推动高标准申建。提出3条意见:一是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要以重大项目或产业集群为支撑,提出申请的省辖市要落实申建责任,确保封关运行次年进出口值达20亿元以上,3—5年内突破50亿元、力争达到100亿元。二是加强保税物流中心申建管理,提出申请的省辖市要积极引进项目,确保封关运行次年进出口值达到5亿元以上,力争3—5年内突破30亿元。三是统筹推进全省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申建工作,建立全省申建排序机制,实施动态管理,优先支持排序靠前的省辖市开展申建工作。
第三,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5条意见:一是加强产业支撑,坚持“项目为王”理念,推动现有综合保税区围绕五大中心建设培育形成1—2个主导产业,推动保税物流中心做优核心业务。二是创新监管服务,优化货物进出监管流程,推动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一体化监管,鼓励开展转口贸易、港仓内移、内销分拨等业务。三是健全体制机制,落实相关省辖市政府责任,健全机构、完善机制、强化职能,组建专业化运营团队,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四是推动协同联动发展,推动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与航空、铁路口岸及各类功能性口岸业务联动,深化与沿海沿边地区的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对接协作。五是开展综合保税区年度绩效评估工作,对照评估结果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对综合保税区运营情况实行“月监测、季分析”,加强日常监测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