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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24 15:35:15 发布人:
       近日,红旗区人民政府印发《红旗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目的和意义?
       为建立全区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及红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旗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办〔2020〕2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红旗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红旗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中包含总则、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信用分级分类结果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组织保障和附则共七章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其中,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依托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整合各部门归集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作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行业信用评价指监管部门根据自身掌握和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作出行业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赋予每个信用主体1000分基本分值,在此基础上,设置减分项和加分项两类指标。其中减分项有政府部门公布的联合奖惩对象(失信黑名单)、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十二项,加分项有政府部门公布的联合激励对象(守信红名单)、单位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情况等六项。
       二是信用分级分类及应用根据红旗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红旗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级分类标准将全区各类信用主体统一划分为诚实守信(A+、A)、轻微失信(B)、一般失信(C、C-)、严重失信(D、D-)四类七级。《红旗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各级、各部门要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
       其中,对诚实守信类信用主体(A+、A),实行“非请勿扰”诚信管理制度。在日常监管中,行业监管部门原则上不将其列入抽查范围。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措施。对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B),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对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C、C-),每年除进行一次随机性联合检查外,不再安排其他检查。对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D、D-),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依规限制其享受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评优评先项目。
       三是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建立信用主体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活动全流程管理体系,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建立异议处理机制,有关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保障信用主体的异议权。完善信用修复制度,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满足最低公示期后,依法依规及时撤销失信信息。
       此外,通过建立部门间工作协商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提供组织保障,确保评价分类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