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旗区企业创新积分奖励办法(试行)》红政[9]号) |
制定背景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推动新乡市红旗区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的先行区,特制订《红旗区企业创新积分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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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 |
科技部《“创新积分制”工作指引(全国试行版)》 |
文件主要内容 |
一、创新积分奖励采用指标量化的办法对企业进行评估积分,积分管理计分时间为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认定依据以红头文件时间为准。奖励资金是红旗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适用于围绕红旗区主导产业且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在红旗区内、正常生产的企业。 二、区财政每年列入年度预算专项资金规模结合当年财力及现金情况,每年安排预算规模不超过500万元,具体每个分值对应金额根据企业每年获得积分总数及当年财力而定,专项用于奖励企业单位的创新成果。每个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纳税金额(区财政实得财力部分)的80%。双创载体和首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不考虑纳税情况。 三、受奖项目同一事项如遇区本级财政资金奖励性扶持政策交叉重复的,按最高奖励额度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四、奖励资金应当纳入企业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门用于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等相关支出,并相应设置辅助账。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接受区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成立新乡市红旗区“企业创新积分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红旗区人民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县级领导任副组长,区财政局、科技局、红开区、纪委监委、发改委、工信局、人社局、统计局、审计局、环保分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科技局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七、“企业创新积分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创新积分奖励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报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联审并提出意见;联审后将会审意见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定结果在红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程序向企业兑现相关奖励。 八、对获得企业创新积分奖励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在信贷融资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九、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红旗区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办法》(红政 〔2021〕 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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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主要亮点 |
该政策通过对企业创新能力进行量化评价,引导创新要素向科技企业集聚,打通财税政策、科技资源、产业资源、金融资源支持企业创新的直接通道,精准引导技术、资金、人才、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向科技型企业有效集聚,助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硬科技”“好苗子”企业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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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实施时间 |
2025年2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