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红旗区人民政府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2022〕第3号
为保障新乡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拟征收红旗区小店镇前马屯村、晋村、西阎屯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0.1819公顷。红旗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被征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作为住宅用地(40.1819公顷)项目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一)拟征收地块一四至范围:东至规划新正街,西至规划新智街,南至平原路向北70米路,北至规划东崇路,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地块二四至范围:东至规划新直街,西至规划新正街,南至平原路,北至规划东崇路,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四、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的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安置费为:
支付方式:待用地批准后将以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村委会,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二)社保费用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社保费用标准为每公顷13.2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文件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青苗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待用地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2019〕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地单位安置。待确定用地单位后,红旗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0天。
(二)本公告公示结束后,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向红旗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被征收土地的村委会负责组织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以村委会为单位到小店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同意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
特此公告
红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
征 地 补 偿 安 置 方 案 公 告
〔2022〕第3号
为保障新乡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拟征收红旗区小店镇前马屯村、晋村、西阎屯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40.1819公顷。红旗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被征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作为住宅用地(40.1819公顷)项目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一)拟征收地块一四至范围:东至规划新正街,西至规划新智街,南至平原路向北70米路,北至规划东崇路,详见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地块二四至范围:东至规划新直街,西至规划新正街,南至平原路,北至规划东崇路,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乡镇 (街道) |
村 (居委会) |
合计 | 耕地 | 林地 | 园地 | 其他农 用 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小店镇 | 前马屯村 | 0.0158 | 0.0032 | 0.0126 | ||||
晋村 | 17.2772 | 13.8462 | 1.0400 | 2.3910 | ||||
西阎屯村 | 22.8889 | 17.3162 | 0.2051 | 2.8264 | 2.1857 | 0.3555 | ||
共计 | 40.1819 | 31.1656 | 0.2051 | 3.8664 | 4.5893 | 0.3555 |
四、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的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补偿安置费为:
序号 | 乡镇 (街道)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征收农用地区片编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面积 (公顷) |
征地补偿安置费 (万元) |
1 | 小店镇 | 前马屯村 | 4107020601 | 97.5 | 0.0158 | 1.5405 |
2 | 晋村 | 17.2772 | 1684.5270 | |||
3 | 西阎屯村 | 22.8889 | 2231.6676 | |||
合计 | 40.1819 | 3917.7351 |
(二)社保费用标准。按照《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执行,社保费用标准为每公顷13.2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文件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青苗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五、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待用地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社保安置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2019〕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地单位安置。待确定用地单位后,红旗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0天。
(二)本公告公示结束后,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村委会为单位书面向红旗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被征收土地的村委会负责组织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以村委会为单位到小店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同意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
特此公告
红旗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