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琢磨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批复
审批意见: 新环红表审[2022]007号
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
关于《河南琢磨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批复
关于《河南琢磨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批复
河南琢磨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琢磨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琢磨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红旗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分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1.废气: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微生物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微生物气溶胶、其他实验过程产生的少量酸雾和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微生物实验室设有1个二级生物安全柜,生物安全柜自带高效空气过滤器;项目配备通风橱、集气罩,负压收集实验过程中产生的酸雾和非甲烷总烃,废气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楼顶“喷淋装置+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25m高排气筒(高于楼顶3m,楼顶高22米)排放。
2.废水:项目废水包括实验室废水、喷淋废水、职工生活污水。项目实验室废水、碱液喷淋塔废水经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园区内化粪池,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小店污水处理厂(二期)处理。
3.噪声:项目高噪声设备主要为风机运行噪声,噪声受到厂房的吸收和屏蔽,经过距离衰减和空气吸收后,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包括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废固态样品、废培养基、废离子交换树脂及生活垃圾。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物与废固态样品,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内,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微生物实验中产生的废培养基,经高压灭菌处理后,作为一般固废,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负责更换,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由园区的垃圾箱,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实验废液、危险化学品包装、废UV灯管、废活性炭及污水处理装置污泥,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六、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新乡市人民路142号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邮编:453000
联系电话:0373-3066110
你公司上报的由河南琢磨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琢磨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红旗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分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1.废气: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微生物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微生物气溶胶、其他实验过程产生的少量酸雾和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微生物实验室设有1个二级生物安全柜,生物安全柜自带高效空气过滤器;项目配备通风橱、集气罩,负压收集实验过程中产生的酸雾和非甲烷总烃,废气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楼顶“喷淋装置+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经25m高排气筒(高于楼顶3m,楼顶高22米)排放。
2.废水:项目废水包括实验室废水、喷淋废水、职工生活污水。项目实验室废水、碱液喷淋塔废水经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进入园区内化粪池,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小店污水处理厂(二期)处理。
3.噪声:项目高噪声设备主要为风机运行噪声,噪声受到厂房的吸收和屏蔽,经过距离衰减和空气吸收后,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主要包括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物、废固态样品、废培养基、废离子交换树脂及生活垃圾。未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包装物与废固态样品,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固废暂存间内,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微生物实验中产生的废培养基,经高压灭菌处理后,作为一般固废,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负责更换,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由园区的垃圾箱,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实验废液、危险化学品包装、废UV灯管、废活性炭及污水处理装置污泥,收集至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本批复仅对该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了审查。
五、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
六、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严于本批复指标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新乡市人民路142号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邮编:45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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