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红旗许撤决字〔2022〕第2号
河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克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614921090A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文岩路10号
2022年9月5日,你公司在“河南省生态环境省市县行政审批系统”提交了《河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年产50亿片/粒自动化生产车间异地改扩建项目的技改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下称报告表);2022年9月13日,我分局出具“新环红表审〔2022〕018号”批文。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经批准的《报告表》存在以下应当依法撤销批准文件的问题:
一.“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给出环境影响可行结论”质量问题
经查:你公司提交《报告表》第八页中写明“1、本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项目周围为工业企业,不属于人口密集区”的环境影响可行结论。但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项目东厂界1米处为华地东城居民小区,200米内存在洪门社区和洪门新型社区等居民生活区。
二.“其他基础资料内容虚假”质量问题
经查,你公司提交《报告表》中描述:按照《新乡市分区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的专家指导意见,组织对建设项目周边居民开展了公众意见调查,调查群众均无异议。经监督检查发现,参与调查群众均非项目周边居住居民。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分局拟作出:撤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关于河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年产50亿片/粒自动化生产车间异地改扩建项目的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许可(新环红表审〔2022〕018号)。
我局于2022年11月3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行政许可撤销告知书》(新环红旗许撤先告字【2022】第2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撤销决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告知书2022年11月3日由你单位负责人领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我局决定:
撤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红旗分局《关于河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年产50亿片/粒自动化生产车间异地改扩建项目的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许可(新环红表审〔2022〕018号)。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新乡市人民路138号 邮编:453000
联系人:常小龙 电话:3066110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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