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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区衔接资金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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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衔接资金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衔接资金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规范衔接资金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衔接资金项目实施、检查、验收,保障贫困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贫困群众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衔接资金项目和资金公告公示是指管理使用衔接资金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衔接资金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布衔接资金项目和资金有关信息内容,接受广大干部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工作管理措施。

第三条 衔接资金资金是指《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适用范围内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融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衔接资金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衔接资金资金和衔接资金项目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第四条  衔接资金项目和资金公告公示应纳入区政府整体信息公开工作范畴,统一管理。使用管理衔接资金资金的各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便民、及时的原则组织开展公告公示工作。

第五条  项目实施乡(镇)、办事处、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区域、本单位衔接资金项目和资金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做好衔接资金项目资金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衔接资金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二)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单位及责任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三)公告公示内容的询问、监督和举报渠道。

第七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

)区公告公示工作,由财政部门对衔接资金资金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由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实施乡(镇)、办事处、行政村在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行政村内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

)项目实施单位公告公示工作,应在衔接资金项目开工建设后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实施地点、实施期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监督方式等。

第八条 公告公示应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报刊等)、政务公示栏(包括乡办事处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便于公众及时知晓的方式公开。区级应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公开;乡(镇)、办事处、行政村应为群众或者其他组织获取资金项目信息提供便利,重点利用政府网站、乡镇服务大厅、村组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公示。各级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九条 设立公告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标志,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栏)和标志性建筑物。

第十条 资金和项目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第十一条 项目经批准确定后,公告公示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询问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0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询问人。

十二条 公告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纳入衔接资金资金绩效考评内容,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视情况扣分,性质严重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 乡(镇)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