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区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预 公 告
〔2024〕第6号
为保障红旗区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红旗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作为住宅用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该地块涉及洪门镇洪门村,四至范围:东至规划鸿源路,西至规划路,南至新乡市振东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北至洪门村林地。
地块二:该地块涉及洪门镇洪门村,四至范围:东至新中大道,西至规划鸿源路,南至新延路,北至纺织路。
地块三:该地块涉及洪门镇洪门村,四至范围:东至新中大道,西至新延路,南至新延路,北至洪门村集体土地。
地块四:该地块涉及洪门镇洪门村,四至范围:东至新乡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至规划鸿源路,南至国有建设用地,北至洪门棉花加工厂。
地块五:该地块涉及洪门镇洪门村,四至范围:东至新中大道,西至规划鸿源路,南至国有建设用地,北至新延路。
地块六:该地块涉及洪门镇洪门村,四至范围:东至洪门村集体土地,西至新乡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至新乡市盛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至新延路。
三、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红旗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归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确认、测绘。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红旗区政府已对现场影像进行了锁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在实施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红旗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