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旗区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24〕12号
为保障红旗区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拟征收红旗区洪门镇洪门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7235公顷。红旗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洪门镇政府、洪门村村委会共同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用途
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7235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拟征收地块一四至范围:东至规划鸿源路,西至规划路,北至纺织路,南至洪门村集体建设用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拟征收地块二四至范围:东至洪门村集体建设用地,西至新延路,北至纺织路,南至新延路,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位置、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洪门镇洪门村集体土地1.7235公顷,其中耕地0.0336公顷、林地0.379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9公顷、建设用地1.309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洪门镇洪门村区片编号为4107020101,补偿标准为217.5万元/公顷,征收土地面积1.7235公顷,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374.8613万元。待用地批准后将以上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二)社保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社保费用标准为每公顷68.9250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文件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待用地批准后,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青苗数量、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青苗补偿费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依法依规分配给地上附着物权利人,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五、安置对象及安置途径
该批次用地需安置农业人口4人(其中劳动力3人),我区人民政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
待用地批准后,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社保安置的保障对象条件、保障项目、标准、保障方式等,按照《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新人社〔2019〕8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用工安置
待确定用地单位后,我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的公示期限为30天。
(二)本公告公示期满后,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红旗分局将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送达《征地听证告知书》,多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收到《征地听证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应向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红旗分局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被征地的村委会负责组织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面附着物所有权人,在征地听证程序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洪门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同意按照土地现状调查时确认的数量、标准、金额进行补偿。
特此公告。
红旗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0日
- 上一篇: 批复
- 下一篇: 区城乡建设局宣传推广农村住房设计图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