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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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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新政土〔2025〕28号

 

2025年2月14日,新乡市2024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113 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2.561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批次用途为公共事业需要用地(教育)。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批次位于小店镇王连屯村、北街村。用地四至范围东至新乡建业吉利置业有限公司,西至国有建设用地,南至东敬路,北至新乡建业吉利置业有限公司。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序号

乡镇

(街道)

(社区)

合计

耕地

园地

建设用地

1

小店镇

王连屯村

0.5077

0.4380

0.0697

 

2

小店镇

北街村

2.0542

1.9693

 

0.0849

共计

 

 

2.5619

2.4073

0.0697

0.0849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小店镇王连屯村、北街村区片编号为4107020601,补偿标准为97.5000万元/公顷,征收土地面积2.5619公顷;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社保费用缴存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执行,社保费用缴存标准为每公顷68.9250万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青苗补偿标准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乡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文〔2017〕97号)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1.8000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 一)货币安置

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保安置

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一次性支付、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临时个人账户)。

(三)用工安置

红旗区人民政府将积极协调用地单位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三十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5年2月25日

                                                            (联系电话:0373-20723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