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注销公告
下列医疗机构因主动申请注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法予以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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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名称 |
执业许可证号 |
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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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阳光中西医结合医院 |
MA9JX2NX241070217A3002 |
新乡市新飞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南100米 |
自注销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新乡市红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