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红旗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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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红旗区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办基〔2024〕108 号)和《新乡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4年新乡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教基〔2024〕4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要求,坚持深化改革、依法治教、促进公平,落实“双减”工作要求,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一)坚持“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严格落实“公民同招”政策,公办学校按学区入学,民办学校派位入学。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有学校招生均通过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称招生平台)进行,全面实行阳光招生、规范招生。
(三)坚持“面向全体”的原则。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其他特殊人群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应入尽入。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不含已注册过学籍的适龄儿童。
1.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监护人)具有红旗区常住户籍并与自有住房(拥有100%产权)相一致。非纯居住性质房产、未交付的房产、出租给他人的房产、不具备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
2.适龄儿童、少年自出生之日起即随监护人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红旗区),且其监护人在市区无自有房产,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
3.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凭相关凭证在户籍所在地依法入学:
4.适龄儿童、少年与监护人的自有住房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安置的住房尚未交付,确定其学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红旗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学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
1.符合新乡市人才办认定条件的引进人才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入学。
2.现役军人(武警官兵)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入学。
3.学生及其监护人具有红旗区常住户籍,但和自有住房地址不一致或无自有住房的,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报名时携带户口本并提供以下两项材料(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
①卡式居住证和住房凭证(租房居住的提供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自有住房提供产权凭证)。
②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可提供纸质凭证,也可报名时通过支付宝登录社保页面现场查看)或工商营业执照。
统筹生安置工作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学校不得私自接收。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统筹生。
8月13日,公办小学在学区范围内公布学区划分、时间安排等有关内容,进行招生宣传。
8月15-17日,公办小学组织报名(统筹生到指定地点登记)。学区生监护人持户口簿和自有住房的产权凭证,以及婴儿出生证到所属学区小学报名,统筹生监护人持户口簿和有关材料,到各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现场登记。
8月21-26日,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学校招生情况进行复查,并对统筹生进行分配,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8月27-28日,小学发放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学生的录取通知书。
招生过程中,各招生学校对符合本校入学要求的学生,在招生平台登记注册,上传各项信息。
8月13日前,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布所辖民办学校招生计划。
8月15-17日,要求到民办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红旗区户籍学生持户口本(随迁子女持居住证等材料)到红旗区民办小学登记,每名学生只能选报一所户籍(居住证)所在区的民办小学,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小学实行电脑派位,失信被执行人子女不能选报民办学校。
5月29-31日,市区各小学在招生平台为在籍六年级毕业学生录入基本信息,并指导学生家长注册账号。符合入学条件但未在市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户籍(居住证)在红旗区到红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注册点进行信息录入。具有市区学籍但不在市区就读初中的学生不参与信息录入工作,需向学籍所在小学写出情况说明,并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7月9-11日,未进行信息录入的学生在红旗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注册点进行信息补录和账号注册。
7月19-21日,学区生持户口簿、房产证等报名材料到所在学区学校报名。
7月22-23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持卡式居住证等有关材料到就近接收初中进行登记,每名学生需按照第一、第二志愿的顺序选报2所学校。
7月24—26日,各公办初中组织入户家访。各公办初中对核查不属于本学区的学生,将理由、原因告知家长,指导家长到规定学区学校报名。
7月27日,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市属初中,根据学位空余情况,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行统一录取。第一志愿学校若学位不足,将按照“自有住房优先、就近居住优先、居住时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如有其他子女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收学校上学,则优先安排到同一所学校就读,未被录取的安排到第二志愿学校;若第二志愿学校仍无学位,则统筹安排到其他有学位的接收学校。任何接收学校不得以学生成绩作为录取依据。
7月29日,各公办初中组织学生报到,各初中为已录取学生在招生平台完成入学备案。
7月14-16日,学生家长在招生平台进行民办学校志愿填报,学生只能选报一所民办学校。失信被执行人子女不能选报民办学校。
7月19日,组织民办初中电脑派位,并公示派中学生名单,派位结束后各民办初中组织学生报到,并将新生录取名单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招生期间,未被招生平台上初次选报学校录取的学生,正式录取初中负责学生的招生平台信息完善、修改等事项。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在学位充足的情况下,原则上采取小学直接升入初中的录取办法。
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残联,认真摸清适龄残疾儿童底数,“一人一案”进行分类安置,确保不失学,不辍学。各学校要按照《残疾人教育条例》相关要求,尊重家长和孩子意愿,妥善安排适龄特殊儿童、少年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或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于入学安置有争议的,由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能力进行评估认定,提出入学安置意见,任何学校不得拒收学区内符合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特殊儿童、少年入学。
根据“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和“相对就近,统一安排”的入学原则,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指定公办学校(劳动街小学、和平路小学南校区、金穗大道小学、市十八中(市十中东校区)、洪门镇初级中学)学位空余情况协调安排入学。
因近年来入学人数剧增,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消除大班额工作要求,红旗区新一街小学招收学区生时,根据购房、户口迁入等办理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安排。未安排的学生,可根据家长意愿,统筹安排到红旗区区属公办学校就读。
(一)严格招生纪律。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二)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进行招生,不得提前进行招生宣传、提前圈定生源、提前收取费用。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不得跨学校所在区招生。红旗区要进一步巩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成效,确保今年区域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占比不超过去年。各民办学校于6月10日前将学校招生计划申请、收费标准批文报送至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三)建立预警制度。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
(四)落实民生政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入尽入、同城同待遇;要在官方网站公布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公布咨询电话;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政策,摸清底数,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就近入学;要做好适龄困境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五)严格均衡编班。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小学一年级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注重做好幼小衔接,任何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不得开设或变相开设学前班。除省教育厅批准设置的实验班外,严禁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任何学校不得开设需额外收取学生家长费用的特色班、实验班。
(六)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做好控辍保学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家庭等多方联控联保责任制,不断完善“一县一案”控辍保学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秋季开学劝返复学专项行动,压实工作责任,坚决防止因贫、因病或家庭变故孩子辍学。聚焦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要时间节点,重点做好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群体入学工作,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严厉打击以各种名义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造成辍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优化招生服务。招生期间,各学校要设立招生咨询服务站,明确专人负责,公示招生电话,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的同志负责招生咨询工作,及时解答或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报名时,各学校要采取学区内分区分时段等合理报名方式方法,并开放校内会议室、教室等作为休息室供家长使用,避免出现家长长时间排队报名的现象;报名材料遵循“非必要不提供”的原则,所有材料截止时间均为8月31日前,学校不得将水、电、天然气、网络、有线电视收费凭证作为入学的必需条件,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要求学生提供。需要进一步审验的房产和户籍信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核查,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家长提供无房证明,学校除可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外,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收入等私人信息。因学生监护人弄虚作假、伪造证件而造成学生不能正常入学的,由监护人自行负责。
(八)畅通监督渠道。招生期间,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学校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要邀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指导;挂牌督学要深入学校参与并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
(九)做好学籍备案。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在8月31日前完成招生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年级新生的电子学籍注册和七年级新生的电子学籍转接工作。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十)严格执纪问责。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要组织开展逐校巡查工作,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因违反招生纪律、破坏招生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和个人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问责。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各学校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