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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信息(社会救助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
发布时间: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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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

(一)办理流程

本人(本人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他人)向乡镇政府(街道办)递交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受理申请后,开展入户核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进行经济状况核对,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时予以确认同意,自同意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低保受理申请、审核确认工作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有异议的,办理时间顺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二)申请条件

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以及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符合低保条件的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三)申请材料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2、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

 3、户口本、身份证;

 4、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

 5、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一)办理流程

本人(本人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他人)向乡镇政府(街道办)递交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乡镇政府(街道办)对拟确认的特困人员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乡镇政府(街道办)及时予以确认,自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公示有异议的,办理时间顺延。

(二)申请条件

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申请材料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书面申请;

2、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3、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4、户口本、身份证;

5、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

6、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临时救助

(一)办理流程

1、一般程序

本人(本人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他人)向乡镇政府(街道办)递交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收到申请后,开展入户核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进行经济状况核对,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属于小额临时救助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予以审核确认并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不属于小额临时救助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程序补齐手续。

(二)申请条件

1、临时救助家庭对象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4因家庭突发变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其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临时救助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户口本、身份证;

3、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5、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

6、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证明材料;

7、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不再提供上述第3项、第5项和第6项材料。

四、其他低收入人口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和刚性支出型困难人口参照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相关程序认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