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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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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20号)等规定,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政〔2023〕15号)要求,结合我实际,决定在我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8月1日起,在红旗区所有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将资源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消防救援等方面的40项行政处罚权依法交由镇(街道)行使设置为期5个月的工作过渡期(起止时间为202381日至20231231日),过渡期内由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指导镇(街道)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开展执法。

二、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后,原实施机关不再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行使;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一律无效。镇(街道)可以依法实施与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三、各镇(街道)为行政执法主体,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承担本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责任。各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四、各镇(街道)要规范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流程、执法文书、行政处罚裁量权等行政执法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

五、区政府及原实施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区司法局要切实履行对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指导、监督职能,通过开展案卷评查、执法监督检查等方式,提升执法质效,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六、区政府定期组织执法部门对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需要调整或取消行政处罚事项的,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镇(街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向红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2.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

 

红旗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

附件下载:新乡市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

          新乡市在乡镇(街道)行使消防救援行政处罚权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