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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区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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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晰政务服务部门权力边界,加强和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企业和群众打造公平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含中央驻新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实施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文件对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服务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其中,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住房保障、文化教育、残疾人服务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部门,是指履行政务服务事项审批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和其他负有政务服务职责的机构,包括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新有关单位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是指街道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部门统一进驻,集中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咨询、受理、办理、评价、投诉等服务的综合性场所。

第二章  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

第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指含有政务服务事项名称、事项类型、设定依据、行使层级等基本要素,在一定范围内通用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根据行使层级划分为级基本目录和乡(镇)村(社区)级基本目录。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依据省基本目录认领,省基本目录之外列入基本目录的政务服务事项,应依据我市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定,并在全市范围通用。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应通过红旗区人民政府网站、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事大厅等渠道对外公布。

第七条 政务服务事项除基本目录外,还包括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全省通办”事项清单、“免证可办”事项清单等特色场景应用清单。

推动权责清单、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等与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同步衔接、联动管理。

第八条 政务服务事项需明确实施清单。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指为了提升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标准化程度,政务服务部门在基本目录基础上统一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材料、业务表单、审批结果等要素后形成的标准化成果。

政务服务部门需根据我管理要求,对照省级实施清单制定我实施清单。需遵循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优服务的原则,编制形成工作规程和服务指南,多渠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对外提供政务服务,不得在基本目录之外另行实施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列出的申请材料应当是办理该事项的全部材料,不得出现“有关材料”“其他材料”等模糊性表述和兜底性条款。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

第九条 河南政务服务统一工作平台事项管理系统是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支撑我各部门开展政务服务事项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数据同源、动态更新、联动管理。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要指导政务服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在省事项管理系统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的内容信息进行维护。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政务服务事项按照依法依规、分级分类、一体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统筹管理、指导监督与标准化建设;负责区、乡(镇)村(社区)基本目录日常动态调整的审核。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发布本部门事项目录和实施清单;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监督和检查工作。

上级政务服务部门要指导下级对口部门做好政务服务事项的编制、实施、检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政务服务部门接到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调整要求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调整和实施清单的编制。本系统上级部门要求调整或本部门单独要求调整的,在调整前需经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审查通过。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调整须有依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应予以调整的;

(二)根据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决定应予以调整的;

(三)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应予以调整的;

(四)国家、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的;

(五)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全部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全程办理。政务服务部门应当推进本单位的政务服务业务系统和数据资源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推进互联共享,推动实现“一网通办”。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以河南政务服务统一工作平台事项管理系统为源头,确保各级政府网站、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公众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自助设备等渠道发布的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实施清单信息与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致,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新增政务服务事项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移动端、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自助设备等渠道发布前,应当经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审核通过,未审核通过不得上线。

第十五条 建立政务服务中心进驻事项负面清单制度,除场地限制或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原则上政务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进驻的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在政务服务中心实质运行,严禁“明进暗不进”,确因场地限制或不符合保密要求等情形导致不具备整合条件的,按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的统一要求管理并提供规范化服务。

第四章 优化创新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及政务服务部门要创新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应用场景,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第十七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采用自行调查、部门间协查等业务方式,充分利用统一身份认证、数据共享等数字政府公共支撑能力,加快推进“四电”(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材料)扩大应用和互通互认,持续精简申请材料、简化办事流程、减少到现场次数。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及政务服务部门要从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角度出发,围绕企业从设立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身后的全生命周期,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强的多个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提供主题式、套餐式服务。

“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由多个政务服务部门实施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会同联办部门编制主题集成服务的基本目录与实施清单,联办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实施清单,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审批结果等要素在行政区域内一致,积极推动政务服务事项“跨域通办”。

第二十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及政务服务部门应当积极建立政务服务事项的告知承诺制与容缺受理等工作机制,公布可告知承诺或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在河南政务服务统一工作平台事项管理系统中标记纳入告知承诺制或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材料并动态更新。

第二十一条 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乡(镇)村(社区)政务服务事项统一进驻乡镇(街道)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站,推动个人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下沉至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集成式自助终端向村(社区)和商业服务网点延伸,实现群众办事“就近办”“自助办”。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应当完善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设定审查机制,加强对政务服务事项编制调整、运行实施、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检查和督促优化工作。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要加强整体设计,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信息技术运用,实现数据及时交互共享,对政务服务事项全流程开展“智慧监督”。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及政务服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45公共服务热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有诉即办”窗口等接受社会监督。针对违规审批行为,要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